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奎民三初字第238号
原告谭秋华。
被告王猛。
被告潍坊供电公司,驻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425号。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新华大厦12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秋华与被告王猛、潍坊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秋华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谭秋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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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谭秋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
审 判 员 王世燕
人民陪审员 李家宝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璐